(2015)甬鄞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海波。委托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原告宁波远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