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史桂萍与雷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萍,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史桂萍,女,1979年4月4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雷振,男,1983年2月20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桂萍与被执行人雷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