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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明胜、袁如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明胜,袁如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97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贵康,该行维山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曾明胜。被申请人袁如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明胜、袁如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明胜、袁如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