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莫灼光与伦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灼光,伦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58-2号原告:莫灼光,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委托代理人:袁斌,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先海,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伦广荣,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灼光诉被告伦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伦广荣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伦广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原告莫灼光为请求归还款项的收款方,收款方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北门街,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收款人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且申请人经常在阳江市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莫灼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伦广荣的身份证上显示,被告伦广荣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厚街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东莞市厚街镇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莫灼光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在伦广荣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曾与莫灼光对本案的管辖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伦广荣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应收取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伦广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碧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