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纯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纯,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岩,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张纯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00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倪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