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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纯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纯,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岩,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张纯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00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审判员  倪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