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葛广路与张金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广路,张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葛广路。被执行人张金才,1956年12月30日出。本院在执行葛广路与被执行人张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才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