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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故意伤害一案中,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3854.6元,扣除已支付的理赔款949.28元,还需支付2905.32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