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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笑牧,陈昀,骆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1-1号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1512,组织机构代码69412435-7。法定代表人:邵德慧,董事长。被告: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同大镇),组织机构代码77906550-1。法定代表人:黄笑牧。被告: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同大镇),组织机构代码05145897-8。法定代表人:黄笑牧。被告:黄笑牧,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昀,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骆利红,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笑牧、陈昀、骆利红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纸老虎纸品有限公司、合肥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笑牧、陈昀、骆利红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