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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娟与毕振红、刘士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毕振红、刘士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毕振红、刘士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娟与被执行人毕振红、刘士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士寨工资,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