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舒城县鑫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白氏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鑫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白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字第187号申请人:舒城县鑫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151795-5。法定代表人:王松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白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146386-5。法定代表人:白礼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白氏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9000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