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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马成韶与吴二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韶,吴二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1324民初2号原告:马成韶,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泗县。委托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二辉,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泗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二辉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成韶医药费300元(已履行完毕),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韶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塞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