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颖峰、潘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颖峰,潘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57号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之一泰宏?百旺都。法定代表人吴文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佳成,该公司员工。被告肖颖峰,男。被告潘柳梅,女。本院在审理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肖颖峰、潘柳梅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福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伍冬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