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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3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5日,买毒人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在本市丰台区宜兰园二期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16克。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起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52克。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供述,证人樊×、杨×、王×的证言,起获的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收缴毒品清单,通话及聊边记录,劣迹材料,抓获及讯问录像光盘,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