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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友诉被告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友,张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65号原告王振友,男被告张玉成,男原告王振友诉被告张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玉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友撤回对被告张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英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