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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罗有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罗有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22号原告:张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委托代理人:熊小兵,三台县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系法律援助。被告:罗有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与被告罗有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于2016年2月1日以“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