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与陈风林环境保护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陈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振雄,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从斌,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风林,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荔环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执行人陈风林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开设废纸造纸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荔环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处罚:1.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并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荔环履催(2015)3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荔环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风林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事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荔环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陈风林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且在申请执行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荔环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风林处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事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铭煌审判员 范建东审判员 陈丽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北雁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