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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修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79号原告:修某,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