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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031号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法定代表人张国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肖建,该公司职工。被告周士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邸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