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24号申请人:方才龙。申请人:胡守堂。委托代理人:王声山。申请人:付允治。申请人:李省玉。申请人:洪彬。申请人:刘洪军。申请人:崔家军。申请人:都忠胜。申请人:林兴法。申请人:史龙园。申请人:林国坤。申请人史龙园。林国坤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贤林。申请人:方才团。申请人:范松超。申请人:白子玉。申请人:姚东。申请人:金兆会。申请人:冯孝平。申请人:林咸机。以上18名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申请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雯雯。委托代理人:励燕玲。申请人:胡贤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与申请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胡贤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夏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与申请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胡贤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及申请人胡贤林共计人民币1650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1月27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分别支付200000元;二、申请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账户,由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直接向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支付,支付完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款项后,剩余部分再支付给申请人胡贤林;(具体支付数额详见工资清单)三、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方才龙等18人所欠款项按比例支付;四、三方达成此协议后,今后就此事一切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附件:工资清单姓名金额(元)胡守堂60000付允治250000方才龙130000李省玉150000洪彬60000刘洪军20000崔家军70000都忠胜100000林兴法140000史龙园220000方才团30000范松超60000白子玉30000姚东80000金兆会40000林国坤50000冯孝平60000林咸机10000胡贤林90000合计16500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