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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雨与被执行人侯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甘雨,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伊通县内。被执行人侯淑艳,地址伊通县内。申请执行人甘雨与被执行人侯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伊民环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甘雨与被执行人侯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