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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黄家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黄家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3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黄振荣。被执行人黄家创,男,194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家创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创在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275号的住所地内存放有保险柜、档案柜、办公桌一批(详见附后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家创存放在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275号的住所地内的保险柜、档案柜、办公桌一批进行查封。二、贵港市龙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和保管人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物,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完毕,逾期拒不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蓝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