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二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廷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廷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二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廷榜,男,1940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31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彭秀丽,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廷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廷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989年,保靖县民政局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通知》,在全县农村倡导成立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该会以村为单位,村民自主入会,集中闲散资金,用于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临时性应急困难,实行有偿使用,并根据贷款的用途收取管理费。被告人彭廷榜在毛沟镇舍坪村组织成立了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民政局给拨付了1000元的辅底资金,储金会正式运作。储金会的负责人、会计、出纳均由彭廷榜一人担任。期间,因部分借款人还不起借款和不还借款,导致储金会不能正常运转。为维持储金会的运转,彭廷榜违反储金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超范围揽储和放贷。1999年,保靖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民政厅文件,对储金会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行为进行了清理。但彭廷榜仍然以储金会的名义继续揽储,为与邮政储蓄竟争存款,采取储户每存1000元当场奖励20元的方法吸纳存款。为了获取资金来支付储户的本金和利息,不惜承诺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甚至和他人借高利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到保靖、花垣、吉首等地揽储,收取存款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7年和2013年。2014年1月,彭廷榜的资金链断裂,储金会再无法运作,无法支付储户的本金、利息案发。经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14年1月26日,彭廷榜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4202452.89元,累计人数573人。已还本金20709285.35元,已支付利息2033154.03元。仍有88人,2168231.63元未归还。2014年3月30日,彭廷榜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主动退款45000元,其女彭景娥代彭廷榜退款45700元,公安机关已追回借款8640元,共计9934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彭廷榜的供述;证人王德均、刘朝文、石登德、王正兵、吕先金、姚元成、彭金兰、刘秀珍、彭金付、谢纪武、吴昌珍、彭太宽、彭明连、杨春花、周文芝、代长梅、杨春连、石小妹、姜先云、刘朝文、彭井芝、汪金凤、龙光玉、刘正安、彭友权、彭正富、彭涛、张声勤、彭金洲、肖礼先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湖南省民政厅(88)湘民社字第24号文件、湖南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保靖县民政局关于作好召开村办储金会会议通知及储金会章程、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保靖县召开的关于建立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结束会议上的讲话、保民政发(1999)4号关于清理整全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工作通知、方案;存、取款凭证;账簿、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鉴定结论意见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请求处理书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彭廷榜按照县里要求成立毛沟镇舍坪村互助储金会,但在储金会的运作过程中,自始至终一个人经营,且违反储金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超范围揽储和放贷,在储金会资金无法运转的情况下,不惜承诺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不断扩大揽储范围,揽储吸收总金额应以鉴定意见书确定,即24202452.89元,数额巨大。至今还造成88户经济损失共计2168231.63元不能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彭廷榜给储户的“分红”款,系为与邮政储蓄银行竟争揽储采取的奖励行为,储金会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储金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不能挪作他用。1999年保靖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储金会进行了清理,有文件在案佐证,且证人姚元成证明:“他到彭廷榜那里存了几次钱,有一年(记不清是哪一年)彭廷榜到他屋给他讲,政府不许搞了,要他把钱取了,他就全部取走了”的证言,相互印证。故对彭廷榜的辩解不予采纳。犯罪后,彭廷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了部分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意小,给储户造成经济损失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彭秀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彭廷榜主动退款90700元(包括其女彭景娥代彭廷榜退款45700元),公安机关已追回放贷借款8640元,共计99340元,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应由扣押机关退还受害人。根据被告人彭廷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已予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彭廷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廷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款9934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受害人。上诉人彭廷榜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储金会是依法成立的,属单位犯罪,何时取消、何时清理储金会不清楚。对鉴定结论意见书有意见,存在重复计算。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廷榜揽储吸收总金额24202452.89元,数额巨大,至今还造成88户经济损失共计2168231.63元不能归还的事实,有被告人彭廷榜的供述,24名证人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湖南省民政厅(88)湘民社字第24号文件、湖南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保靖县民政局关于作好召开村办储金会会议通知及储金会章程、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保靖县召开的关于建立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结束会议上的讲话、保民政发(1999)4号关于清理整全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工作通知、方案,存、取款凭证,账簿、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鉴定结论意见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请求处理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廷榜在成立储金会后,违反储金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超范围揽储吸收总金额24202452.89元,数额巨大,至今还造成88户经济损失共计2168231.63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后,彭廷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意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彭廷榜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储金会是依法成立的,属单位犯罪,何时取消、何时清理储金会不清楚。对鉴定结论意见书有意见,存在重复计算”。经查,被告人彭廷榜按照县里要求成立毛沟镇舍坪村互助储金会,一直是一个人经营,在储金会无法运转的情况下,承诺高额利息,超范围揽储和放贷,违反了储金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保靖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储金会进行了清理,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彭廷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已对其减轻处罚。鉴定意见书是湖南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专业资质,不存在重复鉴定,有证人证言及存、取款凭证相印证。故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勤 练审判员 张 小 椎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