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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