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