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与李洪芬、习心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李洪芬,习心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82号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被告李洪芬。被告习心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诉被告李洪芬、习心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