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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与李洪芬、习心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李洪芬,习心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82号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被告李洪芬。被告习心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诉被告李洪芬、习心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枣阳市园林花木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