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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鼎与李同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鼎,李同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鼎。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同朝。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王鼎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同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王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2016年2月1日的庭审,后李同朝当庭自愿撤回反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鼎自动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王鼎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李同朝承担。审 判 长 姚 剑代理审判员 高 阳代理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