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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1号罪犯任小兵,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6日作出(2011)礼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罪犯任小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9月07日起至2017年01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01月11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任小兵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8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8个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小兵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小兵减去余刑,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并处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