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13号原告:宋某,居民,住日照市海曲西路诚信旧货店。委托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