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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13号原告:宋某,居民,住日照市海曲西路诚信旧货店。委托代理人:许传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