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宗秀、李育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宗秀,李育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17号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贞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秀,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李育婵,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秀、李育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宗秀、李育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睦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旭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