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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于付玲与张志永、马廷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付玲,张志永,马廷芳,李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42-1号原告于付玲。被告张志永。被告马廷芳。被告李娜。上列原、被告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91.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武玉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