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与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财保24号申请人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绍球。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志强。申请人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与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湘潭市电磁线厂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湘C1XX**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