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牛合心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208号罪犯牛合心,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小店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合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3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合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牛合心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合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合心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