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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时浩与被申请人李敏杰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时浩,李敏杰,李东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15号申请人李时浩,男。被申请人李敏杰,男。被申请人李东晶,女。申请人李时浩与被申请人李敏杰、李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李敏杰、李东晶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平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xx万元及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的工资至额满xx万元时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李敏杰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平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至额满xx万元止,扣留期间不得支取。二、扣留被申请人李东晶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平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至额满xx万元止,扣留期间不得支取。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敏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xx万��,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四、冻结被申请人李东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xx万,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五、查封申请人李时浩个人所有的辽xx号长安轿车1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扣留、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