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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毛磊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磊。委托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毛磊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生建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磊的委托代理人石觅诠,被上诉人珩生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毛磊与珩生建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以担保贷款方式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球场路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现毛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与珩生建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两合同虽相互独立但又紧密关联,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球场路支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叶玉宝审判员  余小乔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