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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春来与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来,高春武,高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来,男,农民。被执行人高春武,男,农民。被执行人高玉芝,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春来与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的银行存款43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