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春来与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来,高春武,高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来,男,农民。被执行人高春武,男,农民。被执行人高玉芝,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春来与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春武、高玉芝的银行存款43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