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春香与俞燕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香,俞燕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黄春香。被执行人俞燕舞。申请执行人黄春香与被执行人俞燕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春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俞燕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春香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俞燕舞的工资已另案冻结,其名下车辆、房产已经查封,但房产已在银行抵押贷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俞燕舞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相关信息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黄春香申请(2016)浙1123执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