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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代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第1号罪犯刘代强,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辰溪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代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一月、二0一四年十二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代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记小功一次,表杨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代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代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