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王霞、肖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霞,肖启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0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罗宇英,行长。被告:王霞。被告:肖启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王霞、肖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97290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7290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