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欧阳兰芬与苏俊宇、杨舒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兰芬,苏俊宇,杨舒吉,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10号申请人欧阳兰芬,女,壮族。被申请人苏俊宇。被申请人杨舒吉,女,壮族。被申请人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育镇七联村那立屯东北面32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苏俊宇,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欧阳兰芬以与被申请人苏俊宇、杨舒吉及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苏俊宇及杨舒吉的银行存款共10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路粮油市场拍卖地2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失,应予查封申请人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路粮油市场拍卖地2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账号21×××86的存款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0×××92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杨舒吉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账号62×××18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苏俊宇在广西田阳兴阳村镇银行账号69×××13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苏俊宇在广西田阳兴阳村镇银行账号账号69×××28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杨舒吉在广西田阳兴阳村镇银行账号62×××37的存款1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路粮油市场拍卖地2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欧阳兰芬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春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