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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7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清畅旭贸易有限公司与郭雅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畅旭贸易有限公司,郭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330-2号原告福清畅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25号楼2层02店面。法定代表人李玉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娟,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李玉焱,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中街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0423432X。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郭雅娟金额相当于人民币40000元的资产,并同时查封案外人李玉焱所有的傲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裁定在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告郭雅娟所有的茶桌两套、树桩两个、冰柜两个、红酒23瓶、卡包1个、小工艺品51个。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被告郭雅娟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一、解除对被告郭雅娟所有的茶桌两套、树桩两个、冰柜两个、红酒23瓶、卡包1个、小工艺品51个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案外人李玉焱所有傲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坚审 判 员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