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代表人王敬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美欣,原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红,董事长。被告刘占红,男,1970年6月3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街风光委**组。被告徐世丽,女,1967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街风光委**组。被告徐世琴,女,1974年2月21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盛平委**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委托代理人何美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称,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6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结算。被告徐世琴以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致富委碧天辅雅居小区9号楼3单元5层519室、520室、521室、522室及5单元5层539室、540室、541室、542室房屋做抵押担保,被告刘占红、徐世丽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4年5月5日贷款发放后,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拖欠贷款利息,截止2015年3月4日,尚欠利息62,974.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且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红失去联系。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徐世琴签订抵押合同,与被告刘占红、徐世丽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结算。被告徐世琴以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致富委碧天辅雅居小区9号楼3单元5层519室、520室、521室、522室及5单元5层539室、540室、541室、542室房屋做抵押担保,被告刘占红、徐世丽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4年5月5日贷款发放后,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拖欠贷款利息,截止2015年3月4日,已欠利息62,974.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他项权利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徐世琴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刘占红、徐世丽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占红、徐世丽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请求刘占红、徐世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世琴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在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清偿责任时,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被告刘占红、徐世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对被告徐世琴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致富委碧天辅雅居小区9号楼3单元5层519室、520室、521室、522室及5单元5层539室、540室、541室、542室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长江贸易有限公司、刘占红、徐世丽、徐世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晓光审 判 员 王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