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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677-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被执行人任某乙。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与被执行人任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舟岱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某乙已于2015年10月22日自动履行本案所涉款项人民币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6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