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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雄威、张艺瀚等与杨和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威,张艺瀚,杨和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雄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3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张艺瀚,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3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杨和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013,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和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9的存款21218元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腾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