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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7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王福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王福友,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0702执101-1号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正东。被执行人: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福友。被执行人:王福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对江普济圩农场总场,法定代表人:吴小龙。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王福友、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王福友、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拾贰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