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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潘洪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潘洪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914号原告谢某某,女,200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谢春涛,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洪彬,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10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潘洪彬、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潘洪彬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潘洪彬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