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洪海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洪海如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5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B座908室。法定代表人:谭爱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玉华,公司员工。被告:洪海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洪海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