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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恒业一街1049号。法定代表人邵本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法定代表人庄重,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8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