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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佟秀斌与钮东旭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秀斌,钮东旭,王晶,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佟秀斌,1969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久霖,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东旭,1969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晶,1970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04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秀斌与被告钮东旭、王晶、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原告已预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英国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人民陪审员  王雨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