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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树华、甘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莫树华,甘玉燕,覃暖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56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志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莫树华,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7536。被告甘玉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25。被告覃暖佳,女,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7602。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树华、甘玉燕、覃暖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