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赖某星等49人与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星,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星等49人。被执行人: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经营者:张友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海丰县。本院受理赖某星等49人申请执行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5)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赖某星等49人与被执行人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经营者张友焯达成了执行和解意见,同意对被拖欠的工资总额减半偿还,对尚欠的工资放弃权利,不再追偿,即工资总额428189元减为214095元。现被执行人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经营者张友焯已按上述和解意见的要求履行了全部款项。该和解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赖某星等49人对被被执行人海丰县城启胜制衣厂分别拖欠的工资总额减半偿还,对尚欠的工资放弃权利,不再追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滨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