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李惠玲、胡志昌等与张志强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玲,胡志昌,张志强,韶关市湖心宾馆,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李惠玲,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胡志昌,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湖心宾馆,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潘冬。委托代理人:梁中,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嘉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潘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玲、胡志昌诉被告张志强、韶关市湖心宾馆及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志强已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湖心宾馆、潘世强。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正在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汤桂新审 判 员 李俊俊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嘉琳 来源: